从这里可以看出,那些反对安装电梯的人混淆了“建筑物”与“构筑物”的区别。加装电梯,显然属于“构筑物”的范畴,因为他符合“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的特征。鉴于此,人民法院认定:加装电梯属于改建、重建附属设施,而不是“新建建筑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2009)
2.1.4 建筑物 用建筑材料构筑的空间和实体,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活动的场所。
2.1.5 构筑物 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建造的、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
从这里可以看出,那些反对安装电梯的人混淆了“建筑物”与“构筑物”的区别。两者根本区别在于:一个直接用于人类活动(生产、生活),一个辅助于人类活动(协助生产、协助生活)。
加装电梯,显然属于“构筑物”的范畴,因为他符合“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的特征。
鉴于此,人民法院认定:加装电梯属于改建、重建附属设施(适合民法典278条),而不是“新建建筑物”。
